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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二审被判赔近亿元 中介机构承担50%连带责任

2026-09-11 · 启天配资

中国经济网北京 8 月 13 日讯 中新经纬 昨日报道《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二审被判赔近亿元,国泰海通承担 50% 连带责任》显示,康尼机电近日发布公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在最新公告中,一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书,康尼机电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 3309.305

中国经济网北京 8 月 13 日讯 中新经纬 昨日报道《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二审被判赔近亿元,国泰海通承担 50% 连带责任》显示,康尼机电近日发布公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在最新公告中,一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书,康尼机电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 3309.305 万元,其他被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东洲评估、嘉源律所、时任康尼机电董事长陈颖奇、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高文明分别 在 50% 、 40% 、 15% 、 2% 、 2% 、 2%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份显示, 江苏高院判决康尼机电赔偿上诉人投资损失 9979.93 万元 , 国泰海通 、苏亚金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对康尼机电上述赔偿义务 在 50% 、 40% 、 2% 、 2%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报业集团 旗下财中社昨日报道《康尼机电旧案二审改判近亿元,国泰海通承担 50% 连带责任》发现,这些诉讼背后,均来自于 2017 年发生的那笔交易。康尼机电 2017 年决定跨界收购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表面处理企业龙昕科技。交易方案中,康尼机电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龙昕科技 100% 股权,交易价格达到 34 亿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此后查明, 2015 年至 2017 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确认收入等方式,借助 11 家公司累计虚增收入 9.01 亿元,其中,仅 2017 年就虚增收入 4.50 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 40.59% ;同期虚增利润 1.74 亿元。证监会认定,龙昕科技虚增收入形成的大量虚假应收账款,其所谓回款主要由廖良茂控制的其他公司冒用客户名义支付。 2017 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达到 2.15 亿元。

蓝鲸新闻 同日报道《康尼机电案终审判赔 9980 万,国泰海通扛下近半亿赔款,中介机构赚的不够赔》也显示,彼时,国泰君安(现国泰海通)作为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在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时表示,报告经审慎尽职调查后出具,同时作出承诺: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有充分理由相信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与完整。在此之前,国泰君安也是康尼机电 IPO 的保荐承销券商,承销保荐费用合计 3682.42 万元。

江苏经济报 11 日晚报道《终审判决!康尼机电赔偿机构投资者近亿元,国泰海通证券担 50% 责任》表示,法院审理认定,国泰海通证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阶段未能全面核查标的资产财务真实性,没能识别龙昕科技重大财务造假行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市场讨论持续发酵的是,参与该项目两名券商核心工作人员,即便已经办理退休,仍然持续收取相关顾问费用。

法院指出,审计机构在并购核查以及后续年报审计环节,审计程序执行存在疏漏,未能发现标的公司系统性财务舞弊,存在明显执业过错。监管机构此前已对该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民事判决实现行政追责与民事赔偿双重落地。

康尼机电 ( 603111.SH ) 10 日晚发布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近日,康尼机电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 )苏民终 1019 号】【( 2025 )苏民终 1020 号】。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 54 号】认定:公司于 2017 年底并购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 2017 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3 )。因上述事项,共有 1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2025 年 7 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南京中院 ” )送达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 苏 01 民初 928 号】【 (2021) 苏 01 民初 4049 号】。

针对【 (2022) 苏 01 民初 928 号】判决,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 现二审审理终结,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 )苏民终 1019 号】,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康尼机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7,733 元。

针对【 (2021) 苏 01 民初 4049 号】判决,涉案机构投资者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二审已审理终结。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 )苏民终 1020 号】,判决如下:( 1 )撤销南京中院【( 2021 )苏 01 民初 4049 号】民事判决;( 2 )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投资损失 99,799,286.02 元;( 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对康尼机电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在 50% 、 40% 、 2% 、 2%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5 )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康尼机电合计负担 1,041,129.00 元,国泰海通、苏亚金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 50% 、 40% 、 2% 、 2% 范围内与康尼机电连带负担。

康尼机电表示,本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1 )针对判决书【( 2025 )苏民终 1019 号】,公司正在履行内部付款程序,将于近日按法院判决完成赔付;( 2 )针对判决书【( 2025 )苏民终 1020 号】,公司已于近日按判决履行完结。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公司前期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天眼查 APP 显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曾用名:南京康尼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0 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 86203.0672 万人民币,实缴资本 86203.0672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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